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5民初5920号
广州辉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广州华鹏科技电子有限公司与广州辉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民事裁定书(财保)、财产保全通知书等。广州华鹏科技电子有限公司诉请判令:1.广州辉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涉案合同剩余货款84241.07元;2.广州辉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涉案合同违约金(以71537.81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4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每日万分之二的标准计算;以12703.26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3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每日万分之二的标准计算);3.本案诉讼费用由广州辉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8月2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