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5民初5895号
徐达:
本院受理的广州海庆贸易有限公司与江西瑞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徐达、陈长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民事裁定书(财保)、财产保全通知书等。广州海庆贸易有限公司诉请判令:1.江西瑞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徐达、陈长锋向广州海庆贸易有限公司清偿欠付货款121948元及利息(以人民币121948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至清偿之日止);2.江西瑞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徐达、陈长锋支付本案的律师费6000元;3. 本案的诉讼费用及财产保全费由江西瑞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徐达、陈长锋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8月26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