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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91民初4294号原告德国雨果博斯商标管理有限公司(HUGO BOSS TRADE MARK MANAGEMENT GMBH & CO.KG)诉被告济宁领蓝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顺畅报关有限公司、杨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7-03 14:58:21  稿件来源: 作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

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91民初4294号

广州市顺畅报关有限公司、杨静:

本院受理原告德国雨果博斯商标管理有限公司(HUGO BOSS TRADE MARK MANAGEMENT GMBH & CO.KG)诉被告济宁领蓝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顺畅报关有限公司、杨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判令被告一、二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257001号、第1285824号及第94933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2.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承担其出口侵权商品被采取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措施所发生的搬运费、仓储费、保管费等其他费用,以及承担律师代理费用以及原告因制止该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其他合理开支300000元;3.判令由原告销毁全部侵权商品(由海关依法处置的除外),并由三被告承担销毁侵权商品涉及的搬运费、运输费、销毁费等一切相关费用;4.判令三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及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以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该裁定书即发生法律效力。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4年9月5日上10时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日

承办人:佘法官   联系电话:020-83007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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