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5执9683、9684、9692、9694、9696、9700、9701、9710、9716、9718、9731、9738、9739、9741、9745、9746、9755、9756、9768、9771号之一
裴军、钟洪波、杨军、朱晓燕、陈志强、潘宗海、谢长兵、黄清飞、刘伟珍、简莹儿、张庆来、黄征、贺振华、何玲、江艳宾、孙桃、何兴卫、姚进、吴平、包慧欣:
关于中邮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你借款合同纠纷案,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本院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
一、本院(2024)粤0115执9683、9684、9692、9694、9696、9700、9701、9710、9716、9718、9731、9738、9739、9741、9745、9746、9755、9756、9768、9771号执行决定书,内容如下:决定将被执行人裴军、钟洪波、杨军、朱晓燕、陈志强、潘宗海、谢长兵、黄清飞、刘伟珍、简莹儿、张庆来、黄征、贺振华、何玲、江艳宾、孙桃、何兴卫、姚进、吴平、包慧欣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限二年(自本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二、本院(2024)粤0115执9683、9684、9692、9694、9696、9700、9701、9710、9716、9718、9731、9738、9739、9741、9745、9746、9755、9756、9768、9771号限制消费令,内容如下:决定对被执行人裴军、钟洪波、杨军、朱晓燕、陈志强、潘宗海、谢长兵、黄清飞、刘伟珍、简莹儿、张庆来、黄征、贺振华、何玲、江艳宾、孙桃、何兴卫、姚进、吴平、包慧欣限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三日
联系人:郑 明
电话:02083006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