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15执22436号
郑海华:
关于卡特彼勒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与肇庆市华展土石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郑海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粤0191民初19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本院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执行裁定书、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内容如下:
一、(2023)粤0115执22436号执行裁定书,内容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扣押你所应支付款项的等值财产(含银行存款)。
二、(2023)粤0115执22436号执行决定书,决定内容如下:将被执行人肇庆市华展土石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郑海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限二年(自本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
三、(2023)粤0115执22436号限制高消费令,内容如下:为切实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信用机制的建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现通过新闻媒体、法院公告及现场张贴等形式,公告对被执行人肇庆市华展土石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郑海华实施的限制高消费令。在本院解除对其作出的限制高消费令前,有违反下列行为之一,本院将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十)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本院受理社会公众以电话、短信、书面等方式对被执行人是否具有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
举报电话:13902285224(工作日9:00—18:00)
联系地址:收件人: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地 址:广州市南沙区港前大道99号
邮 编:511458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三日
经办人:陈奕衡 电话:020-83007160
送达人:杨超 电话:020-83007160
↓下一篇:(2024)粤0191民初1128、1139、1141、1143、1158、1164、1167、1177、1185、1191、1194、1205-1207、1210、1214、1226、1231、1233、1237、1249、1252、1255、1258、1261、1263、1269、128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南沙分行诉被告李鸿生、庄健雄、朱伟河、周祥、曾元香、万影幸、赵旭东、郭如婷、徐学友、罗振青、钟伟东、梁玉立、严云峰、巫献华、陈荣声、郭晓伟、邱妙君、潘康娟、蔡洁瑞、徐杰、李文忠、黄春丽、欧阳妃妃、刘滢、邓学军、陈楚海、李巧英、黎树林信用卡纠纷28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