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15民初10149号
黄光达、刘丹、铭震(广州)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黄安槐与黄光达、刘丹、铭震(广州)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115民初10149号民事判决书等,判决如下:一、被告铭震(广州)工程有限公司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安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及鉴定费损失 255880.89 元;二、驳回原告黄安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7624 元,由原告黄安槐负担 2997 元,由被告铭震(广州)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4627 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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