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0191民初10263号
沈雯玲:
本院受理原告奥园智慧生活服务(广州)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雯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191民初1026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奥园智慧生活服务(广州)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91.84元,由原告奥园智慧生活服务(广州)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上述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日
主审法官:李慧娟 电话:02083007091
书记员: 陈洁莹 电话:020830070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