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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0115民初7584号原告东方雨虹建材(广东)有限公司诉被告河源市奥森建材有限公司、彭云、河源市金杰混凝土有限公司、北海市亿乔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河源汇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

发布时间:2024-07-02 17:35:52  稿件来源: 作者: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2023)粤0115民初7584

河源市奥森建材有限公司、彭云、河源市金杰混凝土有限公司、河源汇联混凝土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东方雨虹建材(广东)有限公司诉被告河源市奥森建材有限公司、彭云、河源市金杰混凝土有限公司、北海市亿乔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河源汇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115民初75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河源市奥森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方雨虹建材(广东)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916848.8元;二、被告河源市奥森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方雨虹建材(广东)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即:1.以680863.59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2.以639465.2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3.以689351.2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4.以1306497.6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5.以996292.8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6.以1241291.2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7.以1363087.2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均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标准计算;三、被告彭云对上述判决主文第一、二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东方雨虹建材(广东)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55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河源市奥森建材有限公司、彭云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联系人:佘法官    电话:020-83007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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