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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91民初1437号原告张士广诉被告天门市森潇服装有限公司、邓国想、广州苏韩衣服装有限公司、邓千巍、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7-02 16:54:04  稿件来源: 作者:

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91民初1437号

广州苏韩衣服装有限公司、邓千巍:

本院受理原告张士广诉被告天门市森潇服装有限公司、邓国想、广州苏韩衣服装有限公司、邓千巍、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判令被告一、被告三和被告五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著作权【鸢尾梦(编号:甘作登字-2023-F-00006900)】的行为,并删除侵权商品链接;2.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50982.2元;3.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赔偿原告为维权支付的合理费用暂计7199.88元(其中一审前期律师费5000元,公证费1800元,购买侵权商品费用399.88元);4.判令被告一在拼多多首页及其拼多多店铺首页刊登声明(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5.判令被告五对上述第2、3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6.判令五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及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以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该裁定书即发生法律效力。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4年8月22日下午15时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日

承办人:佘法官   联系电话:020-83007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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