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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0115民初12058号原告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顺发建材购销部与被告杨逸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

发布时间:2024-07-02 16:23:43  稿件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2023)粤0115民初12058

杨逸晗: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顺发建材购销部与被告杨逸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115民初120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杨逸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顺发建材购销部支付货款3417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4176元为基数,自2023年12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的标准计算);二、驳回原告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顺发建材购销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4.42元,由被告杨逸晗负担(该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义务时向原告迳付,本院不另作收退)】。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一日

 

联系人:宋书记员  电话:020-830070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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