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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5执5506号周烽与广州市龙晟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7-02 10:23:30  稿件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5执5506

 

广州市龙晟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关于周烽与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粤0191民初5763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本院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内容如下:

一、执行通知书,内容如下:限广州市龙晟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至公司登记机关办理监事变更登记;如广州市龙晟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届时未予办理,则广州市龙晟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至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涤除周烽作为被告广州市龙晟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监事的登记事项。本案执行费500元由广州市龙晟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二、执行裁定书,内容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广州市龙晟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价值500元的财产(含银行存款)。

三、限制消费令,内容如下为切实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信用机制的建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现通过新闻媒体、法院公告及现场张贴等形式,公告对其实施的限制高消费令。在本院解除对其作出的限制高消费令前,有违反相关限制行为的,本院将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失信决定书,内容如下:将广州市龙晟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失信期限2年。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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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李羿盟    电话:020-83007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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