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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7-02 10:20:10  稿件来源: 作者:

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91民初333-336号

广州家广超市有限公司四会海伦城市广场店、广州家广超市有限公司、福州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厦门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广州家广超市有限公司中山远洋店:

本院受理(2024)粤0191民初333-336号原告广州茶花家庭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家广超市有限公司四会海伦城市广场店、广州家广超市有限公司、福州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厦门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广州家广超市有限公司中山远洋店买卖合同纠纷4案,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涉案的诉讼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裁判后事项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日


联系人:谭茗(法官)、薛莹(书记员)  联系电话:020-84686411

联系地址:广州市南沙区黄阁镇蕉西路128号创享湾(原水岸广场)2栋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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