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5执3938号
深圳市充之鸟新能源有限公司:
关于广州立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你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粤0115民初300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本院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内容如下:
一、执行通知书,内容如下:现责令深圳市充之鸟新能源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上述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深圳市充之鸟新能源有限公司应向遗留在广州市南沙区黄阁镇东里村占地面积4300㎡的土地上的财物由申请人广州立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处理并支付金额合计742724.99元。(逾期按执行依据的标准计算相关费用)。本案执行费由深圳市充之鸟新能源有限公司承担。
二、执行裁定书,内容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深圳市充之鸟新能源有限公司价值752497.99元的财产(含银行存款)。
三、限制消费令,内容如下:为切实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信用机制的建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现通过新闻媒体、法院公告及现场张贴等形式,公告对其实施的限制高消费令。在本院解除对其作出的限制高消费令前,有违反相关限制行为的,本院将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失信决定书,内容如下:将深圳市充之鸟新能源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失信期限2年。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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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经办人:李羿盟 电话:020-830071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