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5执1421号
广州天恩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陈扬与你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粤0115民初4709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本院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内容如下:
一、执行通知书,内容如下:广州天恩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应协助申请人陈扬解除陈扬在广州天恩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主席职务,并确认陈扬不具有广州天恩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资格。案件受理费100元及本案执行费500元由广州天恩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二、执行裁定书,内容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广州天恩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价值600元的财产(含银行存款)。
三、限制消费令,内容如下:为切实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信用机制的建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现通过新闻媒体、法院公告及现场张贴等形式,公告对其实施的限制高消费令。在本院解除对其作出的限制高消费令前,有违反相关限制行为的,本院将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失信决定书,内容如下:将广州天恩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失信期限2年。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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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七月一日
经办人:李羿盟 电话:020-830071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