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5民初5889号
黄焕章:
本院受理的原告黎锦文诉被告黄焕章与黄裕祥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民事裁定书(财保)、财产保全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诉请本院判令:一、请求确认被告黄焕章收取的广州市南沙区横沥镇义沙经济联合社土地补偿款591300元的二分之一即295650元为夫妻共同财产,第三人黄裕祥对该补偿款享有四分之一份额,即147825元;二、本案的诉讼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上述款项暂共计人民币147825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8月21日9时15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一日
主审法官:胡秋玲 电话:02083007100
书记员: 钟秀娟 电话:02083007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