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5民初3698、3727号
陈有兴:
本院受理华成雄与广州市万江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陈有兴劳动争议两案,因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等诉讼材料。原告{(2024)粤0115民初3727号被告}华成雄诉请如下: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23年7月1日至2023年10月31日应付来付工资24452元(=7月8175元+8月6277元+9月5000元+10月5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10月31日期间来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40084元。被告{(2024)粤0115民初3727号原告}广州市万江工程有限公司诉请如下:1、请求判决原告与被告不存在劳动关系;2、请求判决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2023年7月1日至8月20日资12381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8月16日14时30分在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南沙法庭第三审判庭(地址:广州市南沙区金岭北路板头段)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七月一日
联系人:赵岚、熊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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