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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5民初2540号罗连璋与蔡群捷、郭丽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书公告

发布时间:2024-07-01 17:21:23  稿件来源: 作者: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2024)粤0115民初2540号

 

蔡群捷、郭丽芳:

本院受理罗连璋与蔡群捷、郭丽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15民初2540号民事判决书等,判决如下:一、被告郭丽芳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罗连璋偿还借款本金293000元以及逾期利息(以293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2月13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45%计算);二、驳回原告罗连璋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695元,由被告郭丽芳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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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王健,02084683860、02084680029

联系地址:广州市南沙区金岭北路板头段南沙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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