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5民初5367号
谢益生、常辉祥: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粤林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瑞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谢益生、常辉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等。原告诉请:1.三被告共同支付原告货款4010182.53元及逾期付款损失暂计376397元(以4010182.53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加计50%,自2022年2月1日起计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3年10月12日的利息损失为376397元),前述两项金额暂合计4386579.53元;2.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8月26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万顷沙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地址:广州市南沙区万顷沙镇新兴路70号)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一日
主审法官:黄志伟 电话:020-84525838
送 达 人:麦桂仪 电话:020-845255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