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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5民初4890号原告中山市剑锋照明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金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孝感裕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

发布时间:2024-07-01 16:31:29  稿件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2024)粤0115民初4890

孝感裕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山市剑锋照明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金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孝感裕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请如下:1.判决二被告连带支付货款266769.47元及利息31699元(以266769.47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1年11月10日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止的利息,以上利息现暂计至2023年9月25日);2.判决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证据、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822日下午1415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一日

联系人:宋书记员  电话:020-830070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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