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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5民初3765号原告黎书铭与被告胡小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

发布时间:2024-07-01 16:29:45  稿件来源: 作者: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5民初3765

胡小东

本院受理的原告黎书铭与被告胡小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115民初3765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胡小东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黎书铭偿还借款1421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142100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4年4月18日起计算至款项-5-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黎书铭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142元由被告胡小东承担,该受理费已由原告黎书铭预缴,原告同意由被告径付给其。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年七月一日

 

 

经办法官:邓小春 020-39911097

书记员:王祝珠 020-3991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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