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5执异217号
晏万如:
在本院执行李汉天与广州浩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2022)粤0115执12012号]中,李汉天提出追加被执行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因本院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本案法律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15执异21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为:一、追加晏万如为(2022)粤0115执12012号案的被执行人,在32万元的范围内对广州浩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欠李汉天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追加晏坦如为(2022)粤0115执12012号案的被执行人,在48万元的范围内对广州浩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欠李汉天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一日
经办人:关庆祥 电话:83007121
送达人:陈绮琴 电话:830072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