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5民初5537号
黎万程:
本院受理的陈晓波与黎万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请本院判令:一、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15000元并支付延期还款利息5015.34元(利息以15000元为本金,按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全部还清本金之日止,暂计算至2023年4月20日逾期1017天,即15000元×0.01×12月÷365天/年×1017天)。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24年8月19日9时30分在本院东涌法庭第二审判庭(东涌镇祥和路8号)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二四年七月一日
经办法官:邓小春 020-39911097
书记员:王祝珠 020-399110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