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5民初4609号之一
叶保龙: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卓成沥青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叶保龙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115民初460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州卓成沥青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一日
联系人:王琼珊法官、戴晓雪助理 联系电话:020-83007000
收件地址、庭室:广州市南沙区港前大道北99号综合审判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