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5民初4529号
广州匠者工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黄日恒:
本院受理(2024)粤0115民初4529号原告广州榕浩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匠者工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黄日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转普)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茶楼茶叶款9283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24年8月22日下午16时30分在南沙区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二○二四年七月一日
联系人:梁晋豪 电话:020-83007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