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5民初4489号
中材和泰工程设计(广州)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2024)粤0115民初4489号原告北京东升西联石材有限公司诉被告中材和泰工程设计(广州)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转普)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剩余货款本金108517.99元;2、判令被告按照LPR一年期的150%利率支付逾期付款资金占用费,其中81868.93元自2020年9月19日起计算至支付完毕止;26649.06元自2021年9月15日起计算至支付完毕止;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24年8月21日下午14时15分在南沙区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二○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联系人:梁晋豪 电话:020-83007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