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5民初4285号
帕乌摩尔(广州)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杨乐:
本院受理(2024)粤0115民初4285号原告国都动力科技(广州)有限公司诉被告帕乌摩尔(广州)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杨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转普)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2023年5月20日至2023年7月19日期间的租金157600元;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逾期支付租金的滞纳金151296元;3、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50000元;4、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5、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24年8月21日下午16时30分在南沙区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二○二四年七月一日
联系人:梁晋豪 电话:020-83007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