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5民初512号之一
四川永祥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林家祥:
本院受理(2024)粤0115民初512号原告惠州市粤超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永祥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林家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转普)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1、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5590元及利息(利息以25590元为本金,自违约之日即2023年5月8日起按LPR四倍标准计算至清偿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24年8月22日上午9时15分在南沙区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二○二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联系人:梁晋豪 电话:020-83007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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