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5民初4584号
何炳均: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南沙区东涌建欣业五金店与被告何炳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115民初458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州市南沙区东涌建欣业五金店撤诉处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七月一日
主审法官:王健
送达人: 周 玲 电话:020-39911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