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5民初2179号
陈诒芳:
本院受理原告周琪峰诉被告陈诒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你们公告送达(2024)粤0115民初21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陈诒芳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原告周琪峰偿还借款9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陈诒芳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七月一日
主审法官:赵岚
送达人: 周 玲 电话:020-39911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