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15民初7322号
沈鹏飞:
本院受理的原告成卫坚、孙耀其诉被告陈艳青、陈晓鸿及第三人沈鹏飞继承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上诉请求:1、撤销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23)粤0115民初7322号《民事判决书》;2、依法确认坐落于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环市大道南路320号2座101房(不动产权证号:粤房地产权证穗字第450025595号)的二分之一所有权由上诉人一、上诉人二继承;3、被上诉人一、二协助上诉人一、上诉人二办理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环市大道南路320号2座101房(不动产权证号:粤房地产权证穗字第450025595号)的二分之一所有权变更登记在上诉人一、上诉人二名下;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一、二、三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一日
主审法官:黄雪珠,电话:020-84683801
书 记 员:钟晓丽,电话:020-3991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