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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5执10702号徐秋梅与广州市南沙区博育大才教育培训中心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

发布时间:2024-07-01 11:19:01  稿件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2024)粤0115执10702号

广州市南沙区博育大才教育培训中心有限公司:

关于徐秋梅与广州市南沙区博育大才教育培训中心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广州市南沙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穗南劳人仲案[2023]3124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方未履行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因本院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执行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内容如下:

一、2024)粤0115执10702号执行通知书,内容如下:责令你方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穗南劳人仲案[2023]3124号仲裁裁决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案件执行费由你方承担。逾期不履行,本院可依法对你方采取罚款、拘留、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强制措施。

二、2024)粤0115执10702号执行裁定书,内容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广州市南沙区博育大才教育培训中心有限公司价值10669.86的财产(含银行存款)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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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二四年七月一日

 

经办人:吕本超    电话:020-83007133

送达人:黄图强    电话:020-83007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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