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5民初319号
梁萍萍:
本院受理(2024)粤0115民初319号原告广东富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诉被告梁萍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涉案的诉讼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裁判后事项告知书等诉讼材料。判决如下:
一、被告梁萍萍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富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支付自2021年7月至2023年3月的物业管理费4288.2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为:2021年7月至2023年3月的物业管理费的违约金,应以被告每月欠付的物业管理费204.2元为本金,分别从次月首日开始计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算);
二、驳回原告广东富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梁萍萍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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