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5执3867号
戴昌林、广州轩宇广告策划有限公司、广州市凝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关于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与你其他案由一案,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本院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
一、本院执行决定书,内容如下:决定将被执行人戴昌林、广州轩宇广告策划有限公司、广州市凝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限二年(自本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二、本院限制消费令,内容如下:决定对被执行人戴昌林、广州轩宇广告策划有限公司、广州市凝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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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七月一日
经办人:许东俊 电话:020-83007128
送达人:徐宏哲 电话:020-83007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