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5执6415号之二
广州辉小商贸商行:
关于尚合汇(深圳)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辉小商贸商行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法定方式向广州辉小商贸商行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被执行人广州辉小商贸商行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15执6415号执行决定书,决定内容如下:
将被执行人广州辉小商贸商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限二年(自本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
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经办人:许东俊 电话:020-83007148
送达人:杨晓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