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5执6415号
广州辉小商贸商行:
关于尚合汇(深圳)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辉小商贸商行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粤0115民初1695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本院无法以其他方式向被执行人广州辉小商贸商行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被执行人广州辉小商贸商行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15执6415号执行通知书。广州辉小商贸商行应向申请人尚合汇(深圳)科技有限公司支付金额合计6096元(逾期按执行依据的标准计算相关费用),本案执行费50元由广州辉小商贸商行承担。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五日
经办人:许东俊 电话:020-83007148
送达人:杨晓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