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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5执6415号关于申请执行人尚合汇(深圳)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辉小商贸商行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公告

发布时间:2024-07-01 10:04:10  稿件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5执6415号 

广州辉小商贸商行:

关于尚合汇(深圳)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辉小商贸商行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粤0115民初1695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本院无法以其他方式向被执行人广州辉小商贸商行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被执行人广州辉小商贸商行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15执6415号执行通知书。广州辉小商贸商行应向申请人尚合汇(深圳)科技有限公司支付金额合计6096元(逾期按执行依据的标准计算相关费用),本案执行费50元由广州辉小商贸商行承担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五日

 

经办人:许东俊    电话:020-83007148

送达人:杨晓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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