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5执6372号
江门市海达水净化工程有限公司:
关于广州市盛恒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江门市海达水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粤0115民初6071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本院无法以其他方式向被执行人江门市海达水净化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被执行人江门市海达水净化工程有限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15执6372号执行通知书。江门市海达水净化工程有限公司应向申请人广州市盛恒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支付金额合计39312.34元(逾期按执行依据的标准计算相关费用),本案执行费由江门市海达水净化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六日
经办人:许东俊 电话:020-83007148
送达人:杨晓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