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5执5593号
沙强:
关于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与沙强保险纠纷一案,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粤0115民初9821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本院无法以其他方式向被执行人沙强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被执行人沙强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15执5593号执行通知书。沙强应向申请人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支付金额合计13207.8元。(逾期按执行依据的标准计算相关费用)。本案执行费由沙强承担。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经办人:许东俊 电话:020-83007148
送达人:杨晓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