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15民初12003号、(2024)粤0115民初2392号
广州众欣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广州仕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万翠婷、广州众欣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115民初12003号、(2024)粤0115民初239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确认万翠婷与广州仕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9月1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确认万翠婷与广州众欣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在2019年12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三、广州仕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万翠婷一次性支付2023年6月绩效工资共1470元;四、广州仕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万翠婷一次性支付2023年4月25日病假工资共84.60元;五、广州仕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万翠婷一次性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共175750.51元;六、广州仕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万翠婷一次性支付2023年9月1日至9月15日工资差额共1936.31元。七、驳回万翠婷的其他诉讼请求。八、驳回广州仕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2003号案件受理费10元、保全费1421元,由万翠婷负担5.57元,由广州仕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1425.43元,(广州仕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天内支付给万翠婷);2392号案件受理费10元,由广州仕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联系人:徐飞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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