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5民初5416号
周梓隆:
本院受理原告周瑞诉被告周梓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115民初5416号民事裁定书及民事裁定书(补正笔误)。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周瑞撤回起诉处理,民事裁定书第1页第3行“(2024)粤0115民初5416号”补正为“(2024)粤0115民初5416号之一”;第1页第19行后增加一行 “本案受理费6800元,由原告周瑞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上述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zdqz”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主审法官:胡秋玲 电话:02083007100
书记员: 钟秀娟 电话:02083007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