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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5民初4993号原告贵州好宜居房产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昊居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汉蕴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6-28 16:24:49  稿件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115民初4993

上海汉蕴实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贵州好宜居房产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昊居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汉蕴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115民初499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书内容:本案按原告贵州好宜居房产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本案受理费879.86元,由原告贵州好宜居房产服务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十八

 

经办法官:张大会    电话:020-83007092

员:肖艺琪    电话:020-83007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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