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115民初2151 号
广州荣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周珍文诉被告广州荣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15民初215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1、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租赁合同;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租金尚欠37200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实现债权的律师费5000元,诉讼费,判令被告以其逾期支付租金为本金、按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逾期支付租金的违约金。本案定于2024年8月16日上午9时30分在南沙法院第十九审判庭(广州市南沙区港前大道北99号)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天内。逾期不答辩的,不影响本院审理本案。逾期不提供证据的,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逾期提供证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处理。逾期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本院作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主审法官:罗 敏 送 达 人:廖旭静电话:020-83007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