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5执异242号
广州金驰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广州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在本院执行佳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州金驰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广州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案[案号:(2022)粤0115执保3085号]中,案外人谷新宏提出书面异议,因本院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公司送达本案法律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15执异24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为:驳回异议人谷新宏的异议请求。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经办人:关庆祥 电话:83007121
送达人:陈绮琴 电话:830072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