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5民初5883号
封炳赞:
本院受理(2024)粤0115民初5883号原告高锦潮诉被告黎嘉俊、封炳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原告高锦潮的诉讼请求如下:1、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40万元;2、计付借款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银行利息(按年利率1.42%计,暂计至起诉之日止);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总计42.3万元)]、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8月13日15时30分在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东涌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地址: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祥和路8号,联系电话:020-39911090)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主审法官:吴伟彤 电话:020-39911093
送 达 人:刘晓桐 电话:020-39911090
地址: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祥和路8号东涌人民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