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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5民初3943号原告谭嘉琦与被告广州市飞童牧屋婴幼儿托育服务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4-06-28 11:04:02  稿件来源: 作者:

广州市飞童牧屋婴幼儿托育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谭嘉琦与被告广州市飞童牧屋婴幼儿托育服务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115民初39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一、原告谭嘉琦与被告广州市飞童牧屋婴幼儿托育服务有限公司签署的《课程销售协议》于2024年1月30日解除;二、被告广州市飞童牧屋婴幼儿托育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谭嘉琦返还款项1159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元,由被告广州市飞童牧屋婴幼儿托育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已预缴,由被告径付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送达人:袁法官  电话:020-83007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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