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访问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您所在的位置是:首页>>审判公开>>法院公告>>送达公告>>正文

(2024)粤0115民初20号原告周燕娣与被告风雨瑜伽舞蹈(广州)有限公司、美力(广州)健康管理有限公司、邱风雨、曾小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4-06-28 10:53:00  稿件来源: 作者:

风雨瑜伽舞蹈(广州)有限公司、美力(广州)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周燕娣与被告风雨瑜伽舞蹈(广州)有限公司、美力(广州)健康管理有限公司、邱风雨、曾小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115民初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一、原告周燕娣与被告风雨瑜伽舞蹈(广州)有限公司的服务合同关系于2024年2月4日解除;二、被告风雨瑜伽舞蹈(广州)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退还25221.6元给原告周燕娣;三、被告邱风雨在本判决第二项所确定的债务范围内的25221.6元向原告姚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周燕娣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1元,由原告周燕娣负担50元,由被告风雨瑜伽舞蹈(广州)有限公司、邱风雨负担451元;案件保全费303元,由被告风雨瑜伽舞蹈(广州)有限公司、邱风雨负担(原告周燕娣已预缴,由被告风雨瑜伽舞蹈(广州)有限公司、邱风雨迳付原告周燕娣)。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送达人:袁法官,电话:020-83006934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