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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5民初5281号原告周鹏与被告龙元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6-28 10:49:03  稿件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2024)粤0115民初5281

龙元军

本院受理原告周鹏与被告龙元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诉请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劳务费135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4821日下午16时在本院万顷沙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地址:广州市南沙区万顷沙镇新兴路70号)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联系人:黄志伟、卢伊雯

联系电话:02084525838020845255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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