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5民初5273号
龙元军:
本院受理原告周三宝与被告龙元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诉请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105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8月21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万顷沙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地址:广州市南沙区万顷沙镇新兴路70号)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联系人:黄志伟、卢伊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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