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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5民初3037号原告杨永军诉被告周锦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

发布时间:2024-06-28 09:55:11  稿件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2024)粤0115民初3037之一

周锦荣

本院受理原告杨永军诉被告周锦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115民初3037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周锦荣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永军偿还借款20000及逾期还款利息(2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2013年8月18日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杨永军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0元,由被告周锦荣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八

 

 

主审法官:卓剑锋

联系电话:020-84994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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