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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5民初2106号原告陈景仪诉被告叶清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

发布时间:2024-06-28 09:50:27  稿件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2024)粤0115民初2106之一

叶清香

本院受理原告陈景仪与被告叶清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115民初21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叶清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景仪偿还欠款24500元。二、驳回原告陈景仪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84元,由被告叶清香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八

 

 

主审法官:卓剑锋

联系电话:020-84994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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