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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5民初1783号原告佛山市真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菲念商贸商行、蔡旭康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6-28 09:38:44  稿件来源: 作者: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2024)粤0115民初1783

广州菲念商贸商行、蔡旭康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真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菲念商贸商行、蔡旭康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15民初17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广州菲念商贸商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佛山市真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3000元,被告广州菲念商贸商行的财产不足以清偿上述债务的,由被告蔡旭康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二、驳回原告佛山市真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佛山市真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255元,被告广州菲念商贸商行、蔡旭康共同负担45元(上述案件受理费已经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承担的受理费直接支付给原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联系人:佘法官    电话:020-83007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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